摘要

专项附加扣除作为关注纳税人基本生存开支的税前扣除制度,从性质上理应属于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是否享受的实体权利。然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却对其权利本质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由此导致经该条文授权制订出的征管规则同样偏重于给纳税人设置过于严格的义务和责任,而忽视了纳税人享受扣除的"自由"及其后续权利保护。因此,有必要从理念上为《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价值取向进行纠偏,并检讨相应征管程序中涉税信息申报、利用、核实等环节的不当之处,基于权利导向对实体规范和程序规则进行重塑,促进专项附加扣除操作过程中纳税人利益的完整维护,以实现整体制度的优化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