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国际社会逐渐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权来看待,其法理依据主要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等。后京都时代碳排放权的分配应考虑发展需要、人口数量、历史责任以及公平正义原则等因素。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中国在坚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应逐步实现从"差别原则"到"共同责任"的转变,在加强与发展中的大国协调的同时,适当支持小岛国联盟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要求,并重视碳排放权分配中的发展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