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古犹太法、英美法、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见义勇为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得出不同法域的见义勇为立法涵盖范围不同、立法重心不同的结论。阐述上述差异的原因,评价道德法律化运动对见义勇为立法的影响,研究中国的见义勇为立法人性标准设定过高与警力不足问题的关联以及见义勇为立法实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