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企业可以被概括地界定为利用企业手段实现社会目的的组织,其并非一个全新的事物,历史上不同国家都存在各自的社会企业形态。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国家经济衰退和政府财政收入减少的社会背景下,为了解决贫困、弱势群体就业以及养老服务的需要,社会企业开始迅速发展并获得了世界的广泛关注。社会企业能够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并增强经济的稳定性和增长潜力,尤其契合养老产业的发展需要。社会企业同样需要监管以防止其偏离公益目的,我国应当结合社会现实对社会企业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并借鉴英国、日本等国的经验为社会企业设计科学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