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评级立法干预反对派反对信用评级立法干预的理由是:声誉机制可对信用评级机构产生自动约束;立法干预有违信用评级引用理念,有违NRSRO设立的初衷;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立法干预难度大,且具有降低信用评级客观性的潜在风险。信用评级立法干预支持者则认为:单凭声誉机制不足以防范信用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信用评级机构既是干预主体,又为干预对象;立法干预风险不能否定对信用评级的立法干预。本文赞同立法干预支持者的立场,并进一步根据社会中间层理论论证了信用评级立法干预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