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教制度改革的难题在于其废止后,被劳教行为该何去何从?破除该难题需审视我国犯罪圈的划定,而其关键在于犯罪实质概念的重构。犯罪的实质概念应为危害社会并应受到处罚,且该处罚的严厉性达到了需要刑诉程序保障程度的行为。劳教制度废止后被劳教行为的分流需在犯罪实质概念指导下进行:先进行规范清理,将尚未被废止但实践中已不再适用的予以剥离,再经三个层次的筛选将余下的被劳教行为分别划入犯罪圈和行政处罚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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