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87年通过《海关法》规定法人刑事责任以来,立法机关从未停顿过扩大法人犯罪范围的步伐。在1997年之后通过的一部特别刑法与八个刑法修正案之中,有近半的条文规定了新的法人犯罪。但事实表明,日趋严格的刑事立法在预防法人犯罪方面并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与死刑立法相似,徒具象征意义与符号意义。对当前法人犯罪立法的政治解读表明,对处于强势地位的法人,尤其是国有企业而言,受到刑罚制裁的概率很小,而且犯罪成本很低。但是,法人犯罪立法的扩大,能够将公众注意力从制度本身转移至孤立的事件乃至个人,能够为选择性执法提供更多的机会,并减少法人乃至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