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P2P系统的技术特征,使得影视作品数字化形式可以在短暂时间内大量的传播,这无疑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巨大伤害。因此,应创设关于用户在网上交换作品复制件的强制许可,要利用新技术保护网上著作权,加强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许可证联系。运用法律手段,在维护网络著作权的同时,也应注意维护公众的权利,保护技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