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确立现代国家的宪制原则时,国体论重视国家的阶级属性,强调国家由谁执政的决定作用。政体论无视国家的阶级属性,重视国家对所有国民、公民的权利保护,因此更看重政权的组织形式。从后者伸张的各种政体理论支持种种宪政民主的治国方略,而国体论是不是完全可以排遣政体论的这类主张,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实际上,国体论主张的阶级专政,由于确立了人民民主的前置准则,它也无法完全脱离开宪法需要、宪制规则和宪政秩序。只要一个政治体寻求政治稳定和统治有效,它就必须凸显一种兜底的宪政秩序。否则,它就会丧失国家权力的掌控权,陷入无法自我维持的政治动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