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三章对刑事回避制度作了较为原则化的规定,但是并未进一步具体规定刑事回避中的举证责任,从而造成了司法实务中法律适用的空白。此时,如果适用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则可能会导致申请主体的举证负担加重,既提高了申请与审核的难度,导致程序复杂化,也违背了设立刑事回避制度的初衷。因而,本文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加入对刑事回避举证责任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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