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是西方社会—政治—法律思想史中的一部经典,其中"法"及其"精神"的观念非常独特。《论法的精神》产生于启蒙运动的背景之下,但孟德斯鸠与其他启蒙运动思想家或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相比与众不同。孟氏的法观念非常广泛,其中最核心的观念在于"法精神",也就是一个特定的民族所处的环境,他称之为"一般精神"。孟德斯鸠认为,任何国家和民族,建立政体、制定法律都要与其"一般精神"相符合。英格兰宪制是孟氏眼中政体、法与其精神之间关系处理最恰到好处的典范,因此,他试图从中发现法兰西民族的一般精神,并找到与此一般精神相符合的政体与法律。这种观念至今依然影响着我们对于自身民族未来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