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贪贿罪"概括数额"的具体规定在《解释》中得以明确,其最鲜明的变化——数额的调整,是有其合理性的。数额背后所蕴含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危害性成为变量,随着人均生活水平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提升,定罪数额也应随之做出调整。原有的量刑数额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际,扩大量刑幅度的容量以促进刑罚分配的合理化和罪刑对应的均衡化势在必行。同时,坚持"数额+情节"的二元标准也是刑法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