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的民事保全制度可以追溯到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行为保全制度在当时尚未初创;1992年到2012年,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法制建设、推进市场经济改革的背景下,行为保全制度呈碎片化地在知识产权诉讼和海事诉讼等领域初步创设起来;2013年,以民事诉讼法的新一次修正为标志,行为保全制度正式被纳入到基本法律层面的民事保全制度体系中来。这一历史进程体现了实践变迁与制度规范变迁的双重互动规律以及我国法律制度变迁特有的"稳而慢"的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