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建构的正义"到"实现的正义",正义理论发生了重要转向。与过往正义理论相比,"实现的正义"观特别强调正义不只是物质的分配,其更是"可行能力"的赋予;强调正义不是先验的,而是实现的;强调正义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社会建构,而是要在社会民主基础方能实现的现实制度安排。"实现的正义"观认为,正义难以实现的症结并不在于正义理论建构的困难,而恰恰在于社会生活中僭越行为和不正义现象的广泛存在。因此,欲真正实现正义,需要在消除僭越的基础上实现一种每个人"各得其所、各尽所能"的社会和谐适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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