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与易识别性,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有特别保护的必要。虽然《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了"生物识别信息"的内容,是我国民法典与时俱进的重要表征之一,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依然面临着理论与现实的双重困境。理论困境主要源于概念界定模糊、术语使用混乱,以及对生物识别技术的误解与信息权利化障碍;现实困境主要源于缺乏相应的特殊保护规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承载着人格尊严和隐私利益等重要价值,与个人的生理特征直接相关,应当明确其新兴权利的属性。在借鉴域外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应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采取比一般个人信息更强的规制力度,明确私法保护的信息主体的权利空间,提升知情同意原则的有效性,实现生物识别信息的类型化、全周期性和体系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