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农村社区组织。但在我国现阶段,由于财政管理体制的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农村公共品产权不明晰、非政府组织依赖性强缺乏资金、农村社区组织经济职能弱等原因制约了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应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明晰农村公共产品的产权关系,增强非政府组织相关能力,加强政府对农村社区组织资金补贴与制度支持,加强对村级组织"一事一议"的指导和支持,积极推进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