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教制度废止以来,《禁毒法》分解吸收了原劳教制度主体对象中的吸毒成瘾人员,通过将传统的劳教戒毒与强制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试图解决二者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质疑。但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与执行仍然是以警察权为中心的行政自决程序,在缺乏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总计可达九年,其受到的批评丝毫不逊于原劳教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改革仅仅停留于形式上的统合,在分解吸收原劳教对象的同时,仍沿袭警察权过于膨胀的弊端。只有从司法裁决、检察监督、第三方专业评估等维度完成"去劳教化"的转变,方能有效回应所谓"换汤不换药"的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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