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内幕人员等的判断是关系到相关交易行为能否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关键所在,在美国、欧盟、日本证券法中,对于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各自确立了不同的规制范围,如美国法分为传统内部人员、准内部人员、信息接受者与盗用信息者,欧盟指令分为直接内部人与间接内部人,日本法分为公司关系人员与公开收购等关系人员。反观中国立法,在内幕人员的界定上尚存在一定的矛盾与不足,因此,应借鉴各国的判断标准与列举方式,对中国法进行必要的修正,以保证能合理地规制内幕交易罪。

  • 出版日期2009
  • 单位山东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