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民办高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主体资格已成为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重大制度缺陷。与公办高校不同,由于民办高校是非事业单位法人,我国《担保法》中有关担保主体和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的规定不得及于民办高校。赋予民办高校担保法主体资格,不仅是民办高校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担保实践与民事主体理论修正的需要。

  • 出版日期2015
  • 单位湖南涉外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