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国有资产的监管中,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都初步形成了监管的法律体系,而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却因为认识上的偏差和法律监管手段的欠缺,成为资产管理体系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为此,应该制定专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法》,在法律中明确该法的调整范围,划定各相关主体的具体职能,理顺管理体制。

  • 出版日期2011
  • 单位湖北第二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