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地方自治分为城镇乡和府厅州县两级,在两级地方自治职的选举中,清政府所采取的选举模式是一种基于财产和身份的限制性选举。但因相关章程的规定并不具体,地方上围绕厘金是否在取得选民资格的正税范围之内,旗人、小学堂教员等特定身份的人是否应当获得选民资格等议题,与主管地方自治的宪政编查馆、民政部之间进行了频繁的交涉,有些争议最后取得了共识,有些则没有。清末地方自治职选举中的选民资格厘定实际上是近代中国政治转型和过渡时期政治体制变革的一个反映,也是晚清以降国人探索新的社会治理模式的一次有意义的实践。

  • 出版日期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