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持全面否定的态度,仅将其限定在财产保险的范围,并没有根据定额、补偿的不同特点,对人身保险进行再分类,再加之"人身无价"观念下形成的思维定势的影响,使得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无法解决相关的现实问题。为了促进保险业的长足发展,未来的改进应坚持做到以下几点:摆脱"人身无价"观念的束缚,从保险业务性质的角度探寻二元划分模式的不足,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重新确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解决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