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中离婚自由的限制

作者:李广娟
来源: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 17(04): 29-34.
DOI:10.13803/j.cnki.issn1009-9743.2016.04.006

摘要

我国登记离婚制度自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便严格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在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只要当事人完全自愿并且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当场办理离婚登记。我国登记离婚制度赋予当事人极大的离婚自由,但是自2003年以后我国登记离婚人数逐渐增多,离婚率不断攀升。并且由于离婚程序过于简捷,我国草率离婚、假离婚现象泛滥,严重破坏了家庭稳定,冲击了社会秩序。在登记离婚领域贯彻婚姻自由原则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但是婚姻家庭法律不应以自由为唯一价值追求,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更应作为婚姻家庭法律重要价值追求,当自由与其他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当对自由进行适度限制,防止其过度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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