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正确认定盗窃行为、妥善处理盗窃类犯罪案件、惩治犯罪分子,引入了"河南虞城刘自友等盗窃案"这一典型案例,介绍、对比了相关盗窃罪法益的理论,提倡平稳占有说的观点。确立了平稳占有的判断标准:如不能说明行为人的占有比失主的占有具有民法上更高的效力,则失主的占有为平稳占有。对盗窃合法占有物、扣押物、违禁品、非法占有物等常见行为的定性进行理论分析,得出了"平稳占有"才是盗窃罪法益的结论。提出了解决有关认定盗窃罪法益的建议:司法解释应明确"公私财物"概念以及司法实践应采用平稳占有说之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