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视居住制度存在内在缺陷,各种完善方案也存在缺陷。借鉴国外经验,从实现立法宗旨角度看,监视居住宜分解为限制居住和住地逮捕。基于此,监视居住适用条件设置应该按照限制居住和住地逮捕两种措施分别设置。

  • 出版日期2010
  • 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