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独特的特征——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较低而维权成本极高。这一点在网络环境中更是被无限放大。目前,很多学者建议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网络环境中,基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同样适用呢?在编撰民法典的重要历史时刻,在认真审视互相对立的两方观点的基础上,应做出慎重的选择:建议有条件地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 出版日期2018
  • 单位山西大同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