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问题能否得到有效地解决,与政府主体在环境关系中的定位具有密切的因果关系。然而,在农村环境污染这一特殊领域内,往往出现政府角色偏差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政府重新定位的思考。为深入剖析政府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地位,基于立法论,则从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角度,使政府角色的定位给予在法律框架内的调适,使农村环境污染的防治提升到法治化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