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综合经营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业主要经营模式的今天,为了克服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监管缺位和多重监管等弊端,以及更好地降低系统性风险,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适应金融业综合发展的统合监管体制。短期方案(1-3年)维持现有的基本监管框架,新成立法定的牵头监管机构——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统一协调监管职能。中长期方案(3-10年)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并入国家金融委员会,使之成为实质上的统合监管机构。同时设立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促使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认真依法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