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通过法律规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历史较短。新中国成立后至1979年的三十年间,并未涉及现代意义上的食品安全。1979年刑法并没有直接规定食品安全(卫生)犯罪。1997年刑法规制了食品安全犯罪,除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之外,其他章节也有规定。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特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保护介入时间提前、介入范围扩展和介入力度趋严。今后,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应当朝着法益保护前置、帮助行为正犯化、重视风险防控和注重保护民生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