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于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第十九条又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另行约定,那么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双方婚姻关系延续了多长时间都不会因此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依此推理,男女双方的婚前财产约定行为应该呈下降趋势,故而婚前财产公证业务也必然趋冷。然而根据笔者多年来的办证实践观察,该项业务不仅没有呈下降趋势,反而出现了上升的势头。其原因何在?与此同时,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新情况、新现象。本文试从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定义、婚前财产约定公证趋热的必然性、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注意事项等进行分析,并从如何完善我国婚前财产约定制度提出粗浅的看法。

  • 出版日期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