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且其有别于一般侵权之诉,在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方面,学界对此一直持两种不同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多采用一般环境私益侵权之诉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也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地位、专业水平、举证能力与被告实力相当,应当采用一般民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即由原告承担积极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