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信托法》颁布之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出现了一些当时制定法律时并未考虑到的情形。《信托法》第18条关于抵销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为了防止受托人不履行忠实义务,混淆其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但是该规定过于肯定和绝对,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存在禁止抵销的例外。同时2001年《信托法》只规定了受托人禁止抵销,对于第三人是否可以主张抵销并未涉及,这并不利于对第三人的保护以及信托的发展。论证存在受托人抵销的合理性和重要性,以及加入第三人主张抵销的情形,可以为未来我国《信托法》的修改提供参考,使我国《信托法》关于抵销的规定更加合理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