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权丧失的规定见于第43条,具体对投保人和受益人的故意致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分两款进行表述。近几年来,针对该条存在的争议点,部分学者进行了不同的论证,为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实务操作提供了建议。这一受益权丧失制度适用错误不仅会对单个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等造成损失,也会波及到其他保险合同的如约履行。本文在其他学者研究基础上,提出己见,并加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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