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编辑同志:一年前,我丈夫所在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通过传单和员工口头宣传等方式,以20‰的月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明确规定,如果员工吸收到资金,可以按月给予2‰的"手续费"。此后,公司从49人处获取980余万元资金。其中,包括我丈夫从6人处吸收的80余万元。近日,公司由于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我丈夫也受到株连。可我丈夫只是一名普通员工,且是按公司的

  • 出版日期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