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恩怨已久,纷争不断。由于公平处理的立法目的、债权受偿的多层次格局等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导致二者在破产程序中的冲突更为激烈。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法规则及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对两种权利的行使进行微调整,比如对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进行可能的区分,以平衡二者的收益和损失,但根本上仍需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论和立法在基本面上的统一,这样才能真正预防并有效解决二者之间的纠纷,形成对各方均相对公平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