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现代收养核心的转变,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逐渐成为诸多国家收养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养子女最佳利益发展自子女最佳利益,但却不尽相同。我国《收养法》未明确规定该原则,导致在收养实践当中极易造成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不当。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我国应当将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收养制度的原则之一,并进一步完善我国收养法的具体规定,使该项原则作为整个收养法在立法、司法、执法中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