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土归流前,明代和清初对湘西苗疆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仍然以民间力量与“苗例”为主;改土归流后到乾嘉苗变,“苗例”成为“官法”处理苗疆民间纠纷的重要补充;乾嘉苗变后至清末,苗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仍以民间调解为主,乡约、寨长、族长等民间力量和“神判”方式有效解决了苗疆民间纠纷,“苗官制”则在民间纠纷解决上增加了官方力量,强化了对苗疆社会的控制。三阶段的考察表明,在苗疆社会“失范”与“规范”的反复过程中,清政府灵活运用“官法”和“苗例”解决苗疆民间纠纷,逐渐完成了对湘西苗疆社会秩序的控制,最终将湘西苗疆纳入到国家政治治理体系中。

  • 出版日期2022
  • 单位铜仁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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