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的对劳动规章"间接诉讼、附带审查"模式客观上纵容了企业的规则侵权,为有效救济企业的规则侵权,允许劳动规章直接诉讼势在必行。由工会组织软弱无力、劳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的现实所决定,无论是从内容上限制劳动规章的规范事项,还是从程序上限制企业的规章制定权,均不切实际。劳动规章直接诉讼的主要障碍在于如何防止司法权过度干涉企业的"内政"。对此,可通过对诉讼的提起、法院裁判的效力、审查标准、程序上的行政前置等方面的适当限制予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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