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为配合该条规定,第189条第2款规定赋予了购买人对购买物有对抗该物上的浮动抵押权人的权利。可是,仔细研究后便可发现此规定对购买人权利的赋予只是一般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对以下做出具体性规定:一是对于购买人的主观状态即善意、恶意做出具体性规定,二是对"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购买人做出明确界定,三是对于先期存在之浮动抵押登记与否要作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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