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口述历史作品作为文化产品,具有著作权属性,也应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目前,我国缺少针对口述历史作品著作权认定、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重开发利用、轻著作权保护的现象,容易引起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司法纠纷。为此,建议将"口述作品权"纳入《著作权法》的规定中,为有效保护口述历史作品的口述者权益和作品的著作权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