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菲律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我国提起的"附件7仲裁"在案件的诉求与裁决的"强制性"上与国际商事仲裁存在差别,但两者仍具有理论上的同源性。同时,鉴于国际法总体上属于初级和不完善秩序的现状,将其与私法类比研究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附件7仲裁"程序也因此可以通过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类比解读。基于此种类比解读,可以发现缺席仲裁在争取有利仲裁裁决以及塑造积极的国际舆论形象这两方面尚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应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进行"间接参与"的基础上,进一步审视我国直接参与"附件7仲裁"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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