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障机制提出了时代需求。从电子商务平台商的角度出发,强化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障机制,在内容上应当包涵知识产权监管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障机制中,平台商在电子商务平台网络交易中是独立的第三人,基于一定的规则与协议而享有一定的监管权力。但这种管理权在目前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障机制中并未完全发挥其作用,在监管机制与维权机制中均表现出一定的现实缺陷。针对这些缺陷,需要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监管机制与维权机制进行相应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