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特定的立法背景,法律颁布之后即颁行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机关的最高法院,在进行审判指导之外,还承担着非常艰巨的法律解释工作。最高法院颁行司法解释在保障法律适用统一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对法治进行消解。最高法院颁行司法解释,具有较为深刻的国情基础。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诟病,不能全部指向司法解释本身。司法解释需要进行功能定位,摒弃立法的唯理主义。为防止对立法权的僭越,最高法院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机构,着眼于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