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学界对民国时期立法采社会本位多持批评态度,认为这是趋附和误用西方法学理论的结果,而未能充分考量本国现实。其实,民国时期立法采取社会本位正是出于中国次殖民地的社会性质及状况、中国民众的观念与心理、当时中国新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的考虑,是对现实问题的法律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