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的存在论特性决定了刑法是行为规范体系,故唯有能够理解概念和语义、能够领会刑法规范的内容和要求的主体才可能作为适格的规范接受者被视为刑事责任主体。不论是采用符号计算主义还是联结主义的系统,当前的人工智能技术都不能解决语义的理解和生成问题。根据意义的指称理论,人工智能系统因缺乏将语词与世界事物关联起来的意向能力而无法理解语义,根据意义的使用理论,人工智能系统因并未与人类分享共同的生活形式而不具有语言使用者的规范主体身份。因此,至少在可预见的将来,人工智能技术无法逾越语义鸿沟,不具有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

  • 出版日期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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