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时期的资料表明,洞庭湖区农村土地租佃关系中常规的地主——佃户模式之外,还存在"地主——二东君——佃户"的特殊模式。二东君多为农村社会地位、经济地位较高,关系广泛者。其在土地租佃中代替佃户交纳押租,负有督促佃户及时纳租等责任,并获取一定报酬。二东君既为土地的出租与承租拓展了空间,丰富了土地租佃制度的内涵,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盘剥范围。但至20世纪三四十年代,由于天灾人祸频仍、农村社会经济恶化以及革命风雨的到来,二东君制度遇到了困难和危机,给土地的出租与承租带来了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