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法定义存在科学与管理两种取向,进而产生科学性定义模式与管理性定义模式构建与作用的可能。在内容上,现行的环境法定义可以分为环境要素类、环境举措类与基础概念类三部分,各自指向不同的定义模式。而环境法定义模式的现有分布格局难以适应法治发展的需求,客观需要转型与协调为宗旨的改革支持。应明确两种定义模式的适用情形、确立科学性为主与管理性为辅的发展趋势、推进不同定义模式之间的合理协同,弥补现有定义的缺陷、调整法律定义的取向、构建完善的评估组织,以实现体系化目标。

  • 出版日期2022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