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总则性"的强制措施在由不同国家机关运用时体现出不同的特质。拘传在审前与审判程序中的适用就存在明显差异性。刑事诉讼法对享有拘留权的主体也进行了区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不同主体适用的强制措施在属性上存在差异。立足于分权视野,不同国家机关适用的强制措施具有不同的权力属性。司法令状主义是国外强制措施权配置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特定制度条件下,应以检察监督为强制措施权配置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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