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害环境技术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因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气候谈判一直致力于建立专门化技术机制以促进无害环境技术在缔约国之间的开发和转让,但该机制主观上受到缔约方立场冲突的影响,客观上受到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私权理念的制约,导致其法律定位模糊。技术机制专门化的推进,需要明确技术机制是基于排放责任产生的技术支持义务的实现机制,应由发达缔约方对技术支持进一步做出有约束力的法律承诺,并为技术机制提供资金支持;加强技术开发和转让领域的国际合作,尤其是南北合作;在尊重知识产权私权理念的前提下兼顾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的属性,充分利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已有的灵活性条款,放宽环境无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敦促发达缔约方在私人和国家层面主动开放无害环境技术的授权,逐步构建专门化技术机制下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

  • 出版日期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