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自然主义者看来,认知与行为的主体是作为自然事物的大脑。既然主体自身是彻底的自然事物,主体所能认识的属性,主体的行为等等,应该都不会有一些人所设想的那种超自然的、不可自然化的规范性,规范性应该是自然属性与自然事实的自然特征。明确认知与行为的主体是大脑,进而提出关于大脑的认知过程和大脑对行为的触发与控制过程的假说,然后在这些假说的基础上分析大脑对伦理属性的认识,以及大脑的伦理信念与行为动机之间的联系,使得我们可以更好地回应因规范性问题而产生的对自然主义伦理实在论的质疑,也可以更好地解决自然主义元伦理学内部的一些争议。